网约车内的乘客在事故中受伤,第一顺位要找的是承运人责任险以及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网约车平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则上不赔本车乘客,起诉对象一旦选错,相应的保险可能根本启动不了。这篇文章就把这条“找谁的保险”的顺位讲透。
🚕 坐在车里受伤,为什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往往帮不上忙?
很多乘客的第一反应是“车有保险,找保险公司就行”。这句话对了一半。车上的保险分好几张保单,各自的覆盖范围完全不同,弄混了就会走弯路。
先看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写得非常明确: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请注意“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这九个字。坐在网约车里的乘客,恰恰就属于“本车人员”。也就是说,承保本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车内乘客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的条款逻辑与此一致,它保的同样是“第三者”的损失,车内乘客同样被排除在外。
这两张保单真正能派上用场的场景,是事故中还有对方车辆。对方车辆若负有部分责任,对方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以按其责任比例赔付车内乘客的损失。但如果事故是本车单方责任,比如司机操作失误撞上护栏、追尾前车,对方无责或不存在对方车辆,那么乘客的损失在这两张保单面前基本落空,只能转向承运人这一侧的保障。
🛡️ 承运人责任险保的是什么?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是谁?
乘客在网约车里受伤,法律关系上首先是一桩客运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条规定对承运人采的是相当严格的责任标准,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也拿不出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承运人就要赔。那网约车场景里的“承运人”是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给出了直接答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无论司机是全职还是兼职、车辆登记在谁名下,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主体是平台公司。乘客依据客运合同主张赔偿,合同相对方指向平台。
平台为分散这份责任,通常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部分情形下配套投保雇主责任险、承运人意外险等险种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对这类险种的定义是:“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落到网约车场景,保单赔的是“平台依法应对乘客承担的赔偿”,钱最终流向受伤的乘客,但触发前提是被保险人(平台)的赔偿责任成立。
这里有一个实务中反复出现的坑:承运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写的是平台,而不是司机个人。乘客如果只起诉司机个人,法院即便判司机赔钱,这张保单也未必能直接启动,因为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主体与保单被保险人对不上。正确的做法通常是把平台一并列为被告,让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平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赔付的通道才能顺畅打开。
⚖️ 起诉对象选错,赔付为什么会卡住?
把上面两层合起来看,乘客面临的其实是一个多重保险竞合的局面,不同情形下该找的保单完全不同。
情形一:对方车辆有责。乘客的损失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对方的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再不足的部分才由本车一侧的承运人责任兜底。此时乘客起诉的对象应包括对方车主、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同时把本车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两头的保险都能覆盖。
情形二:本车单方全责。对方保险这条路走不通,乘客的求偿完全落在承运人责任上,主张的对象是平台,背后对接的是平台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此时若只盯着司机个人起诉,等于绕开了唯一能用的那张保单。
情形三:司机本身有过错且情节严重。乘客可以选择侵权路径起诉,把司机和平台一起列为被告。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会影响赔偿项目的范围和举证的侧重,这一步值得在起诉前请专业人士把路径规划清楚,立案之后再想换轨道,成本会高很多。
实务里还常见一种遗憾:乘客伤情不重,图省事私下和司机达成口头赔偿约定,事后伤情加重再想主张,既可能因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陷入争议,也可能因为保险理赔需要的事故认定材料没有固定而举证困难。涉及人身伤害的和解,至少要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后续治疗的可能性写进书面协议,并确认平台和保险公司知悉。
🧩 司机和平台是什么关系,凭什么决定由哪张保单买单?
这是整个问题里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环。乘客告谁、哪张保单出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机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司机与平台(或其合作的人力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用工关系,司机接单营运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对外赔偿责任就由单位承担,对应的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随之启动。如果双方被认定为合作关系,司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会更复杂,平台是否担责要看其对车辆、司机、运价的管控程度等因素。
网约车行业的用工形态多样,有平台直营的专职司机,有通过租赁公司、劳务公司层层挂靠的司机,也有私家车注册的灵活接单司机。不同形态下,被诉主体的排列组合不一样,最终由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还是司机个人财产来买单,结果差异很大。乘客自己很难在起诉前摸清这些关系,一个可行的做法是起诉前申请法院调查令或通过律师查询车辆的网约车运输证、司机的网约车驾驶员证以及订单归属的平台,把主体关系固定下来再决定被告名单。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即便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内部关系一时难以认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确立的平台承运人责任是法定的,不因内部合作模式而免除。乘客把平台列为被告,在多数情形下是稳妥的选择,法院会通过审理厘清内部追偿关系,这些都不该成为乘客获赔的障碍。
📋 受伤之后,具体该按什么顺序做?
第一步,固定证据。事故认定书、行程订单截图、车内录音录像、医疗记录和票据,都要保存好,订单信息能直接证明客运合同关系和承运平台是谁。
第二步,理清保单。要求平台或司机提供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情况,确认被保险人、保额和免责条款。涉及对方车辆的,确认对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投保公司。
第三步,规划被告。原则是把平台放进被告名单,对方有责的把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列入,避免因漏列主体导致部分保险无法在本案中处理。
第四步,选对案由。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各有利弊,涉及伤残鉴定、误工损失等项目的计算口径不同,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确定路径。
在武汉地区处理这类纠纷,可以关注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她同时是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人身损害涉及的赔偿项目核算与家庭财产关系交叉问题上有专长。此外,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蔡学恩律师(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和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柳平律师(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在行业内亦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帮助。
💡 最后回到那个核心问题
乘客在网约车内受伤,找保险的正确顺序可以浓缩成三句话:本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则上不赔车内乘客,别在这里浪费时间;承运人责任是法定的,平台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承运人责任险是主力保单;对方车辆有责的,对方保险按比例补位。起诉名单里把平台写上、把案由选对,保险赔付的路才走得通。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责任比例的划分,个案差异较大,建议以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意见为基础,结合专业意见逐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