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数计算:未成年人算到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公式本身不复杂,真正拉开赔偿差距的,是被扶养人年龄卡在临界点前后那一天,以及法院按事故日还是定残日的年龄来算。
交通肇事致人伤残或死亡后,受害人依法可以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条文里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是因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的规则写在该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把条文翻译成算式:基数乘以年限,再乘以扶养人应分担的比例(有几个扶养义务人就各担几分之一)。基数每年由统计部门公布,具体数额以官方公布为准;年限则完全由被扶养人的年龄决定。未成年人按“距十八周岁还差几年”算,成年人按“二十年减去超过六十周岁的岁数”算,七十五周岁起直接锁定五年。
举例说明(假设某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三万元,实际数额以官方公布数据为准):被扶养人七十周岁,年限为二十年减十年,即十年,对应三十万元;被扶养人七十八周岁,直接按五年算,对应十五万元。年限每差一年,金额就差一个基数,这就是年龄临界点之所以值得较真的原因。
司法解释只说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没有明说这个“岁数”按哪一天的年龄来数。实践中出现过三种口径:按交通事故发生之日算,按伤残等级评定之日算,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算。
多数法院采取的立场是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日来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理由在于,人身损害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已经固定,受害人的收入中断、其被扶养人的扶养来源丧失,都始于事故日,赔偿应当还原事故当时的状态。同一批被扶养人,无论诉讼拖多久、鉴定做几次,年龄基准不变,金额才稳定。
另外一种做法把年龄基准与“上一年度”的统计口径挂钩。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既然基数取的是辩论终结时的数据,部分法院便倾向于把年龄也放到定残日或辩论终结时点来核对,认为这样口径统一。
两种口径在绝大多数案件里算出的结果相同,因为诉讼通常在一年内审结,年龄不会跨过临界点。麻烦出在临近临界点的案件:被扶养人距离六十周岁只差几个月,或者距离十八周岁只差几个月,案件因伤情未稳定、管辖异议、重新鉴定等原因拖过临界点,两种算法的差距立刻显现。
第一笔账,五十九周岁零十一个月。事故日被扶养人五十九周岁零十一个月,按事故日口径未满六十周岁,适用二十年;若按定残日口径,鉴定拖过两个月,已满六十周岁,适用十九年。一个基数,十几万元的案子就差出三万元上下(仍以三万元基数为例)。
第二笔账,七十四周岁与七十五周岁之间。七十四周岁的年限是二十年减十四年,剩六年;满七十五周岁直接按五年算。被扶养人生日在诉讼期间过了七十五周岁这一天,按定残日口径就少一年。反过来看,事故日已满七十五周岁的,无论之后怎么拖,都是五年,这一档反而最不怕拖。
第三笔账,十七周岁零十一个月。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事故日差一个月满十八周岁,还能主张一年;若按定残日口径且鉴定拖过生日,已满十八周岁、且无法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年限归零。这是三个临界点里落差最陡的一处。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临界点:六十周岁整。条文写的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主流理解是年满六十周岁当年仍按二十年算,从六十一周岁起开始递减;也有法院认为“六十周岁以上”包含六十周岁本身,应当从六十周岁就减一年。同一份判决书里,这个理解差异直接影响一年的年限。起诉前把受诉法院及上一级法院在类似问题上的裁判口径查清楚,是代理律师的基本功课。
年龄临界点之争的胜负,最终落在证据上。农村地区早年出生登记不规范,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年龄对不上的情况并不罕见。有人实际已满六十周岁,证件上却写着五十九周岁;也有人实际未满,证件年龄却已过线。哪一种情形,都会把案件拖进年龄认定的拉锯战。
法院的一般做法是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户籍登记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方当事人只需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完成初步举证。主张登记错误的当事人,要拿出足以推翻登记的反证,举证责任在这一方。
能够动摇户籍登记的材料主要有几类: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分娩记录、派出所保存的原始户籍底档、村(居)委会的原始登记底册、学籍档案、早期人事档案。其中原始户籍底档和出生医学证明分量最重,因为它们形成于出生当时或出生后不久,受事后改动的影响最小。仅凭亲属证言、村委会事后开具的证明,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对律师来说,年龄证据的固定要抢在起诉之前完成,具体动作有三个。第一,凭律师调查令或当事人身份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原始户籍档案,核对登记底档与现持证件是否一致。第二,若确属登记错误,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拿到更正后的户口簿再起诉,比在法庭上与对方争论登记真伪省力得多。第三,把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档案复印件与户籍材料一并整理成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让法官在第一次开庭就能看到完整的年龄证据链。
这里有一个方向选择的问题值得提醒:年龄证据是双刃剑。主张登记错误的一方,若查实的结果对自己不利(比如实际年龄比证件更大),对方同样可以援引。起诉前把证据摸清楚,比起诉后被动应对要稳妥。
“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这一句,立法本意是给高龄被扶养人一个兜底,避免年限被递减规则扣到接近于零。但在具体案件中,这个兜底条款有时会反过来压低赔偿。
第一种吃亏情形来自“悬崖效应”。七十四周岁算六年,七十五周岁算五年,多活一岁少一年。被扶养人生日恰好在事故日前后几天的案件,双方会围绕这一天反复争。更值得注意的是七十五周岁以上不再递减的规则本身:七十六周岁和八十六周岁都按五年算,可是八十六周岁的被扶养人,未来五年内对扶养的实际需求大概率高于七十六周岁的人,公式却给不出区分。法定的算式是刚性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小,单靠在庭上强调“老人身体差、花销大”,很难突破五年上限。
第二种吃亏情形来自预期寿命与五年上限的落差。当前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已超过七十八周岁(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历年公布的统计公报为准),一位七十五周岁的被扶养人,剩余寿命很可能超过五年。超出部分的生活来源缺口,公式不予考虑。年限封顶之后,唯一还能争取的是基数和分担比例,这就要回到“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以及扶养义务人人数的核实上。
第三种吃亏情形来自分担比例的叠加。被扶养人有三个子女的,受害人作为扶养义务人之一只承担三分之一,超高龄案件里年限又封顶五年,两项相乘,最终数额可能明显低于当事人一家的实际生活需要。此时值得核查的是:其他子女是否确有扶养能力、是否已经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若有子女长期重病、服刑或下落不明,主张由受害人单独或主要承担扶养义务,相应提高分担比例,是超高龄案件中为数不多还能争取的空间。
把这些情形放在一起看,结论是: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争年限基本没有余地,功夫要下在年龄基准日、扶养能力证据和分担比例上。越早起诉、越早固定证据,越能把年龄锁定在对自己有利的时点上。
被扶养人范围的认定,核心是“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事故发生时的扶养关系为准。城乡赔偿标准的差异已随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修改而统一,全国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多个被扶养人年限之和超过二十年上限、赔偿项目的先后抵扣等规则,属于技术性环节,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即可。诉讼程序方面,交强险赔付与商业险赔付的顺序、被告的列置,本系列其他文章已有展开,此处不再重复。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争议,表面是算术题,内里是家事关系与证据规则的交叉地带。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子女间的分担、年龄证据的调取,都涉及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判断。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位: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被扶养人生活费案件中的扶养关系认定、家庭财产与扶养义务的分担,正是婚姻家事专业与交通事故赔偿的交汇点。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可在重大疑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在行业内有较高的专业声望。
委托前建议携带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被扶养人的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当面咨询,让律师先判断年龄基准点和证据状况,再决定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年龄卡在临界点附近的案件,起诉时机本身就是诉讼策略的一部分。